關于《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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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文件精神要求,結合本縣實際,印發了《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
二、重點內容
《規定》共六章五十三條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1-9條)為總則,主要闡述了代擬稿制定目的和依據,對制定重大行政決策適用范圍、事項標準、管理方式、黨的領導、部門職責、基本原則、監督機制、考核與督察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1.突出黨對決策的領導。《規定》第五條,重大行政決策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2.框定了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規定》第三條,鑒于重大行政決策的復雜性和多樣性,《規定》采用兩種方式對事項范圍加以規定:一是通過“列舉+排除”框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規定》列舉了5類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同時規定,上述5類事項,法律、行政法規對其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同時,列舉了5項排除事項: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政策,政府立法決策,應對突發事件,以及行政機關內部人事、財務、外事、涉及保密的行政決策等事項,不適用本規定。
(二)第二章(10-31條)為決策草案,主要對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和聽證程序、風險評估和專家論證等方面進行了規定,本章中的公眾參與是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序。
1.公眾參與方面。《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聽取意見的方式可以是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問卷調查、民意調查、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等,同時規定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2.專家論證方面《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對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進行論證。
對于社會關注度高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可以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向社會公眾解釋說明。
(三)第三章(32-44條)為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主要對決策草案的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全過程記錄和檔案管理等方面進行規定。
1.合法性審查。《規定》重申了合法性審查是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序。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前,應當由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同時規定了送請審查應附具的材料、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以及審查的內容等。
2.集體討論決定。《規定》明確集體討論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序,規定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同時,對會議議事規則提出了要求,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最后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擬作決定與多數人意見不一致的時候,應當說明理由。集體討論決定的情況,應當如實記錄。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四)第四章(45-49條)為決策執行和調整,主要對決策執行單位、決策實施過程中存在問題的解決方式等進行規定。
(五)第五章(50-51條)簡要規定了法律責任,具體責任內容詳見《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和責任倒查暫行辦法》。
(六)第六章(52-53條)為附則,主要對參照執行、解釋部門及施行日期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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