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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關于印發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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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新市農場,縣政府直屬機關、企事業各單位: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7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
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9〕3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瓊府辦函〔2019〕107號)精神,現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標
按照“省級統籌、屬地負責、部門聯動、分類治理”原則,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針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治理并于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務,著力構建以普惠性資源為主體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進一步提高學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實滿足人民群眾對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治理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規定,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應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并按照《幼兒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的意見》(瓊府〔2017〕96號)予以建設。本次專項治理范圍為全縣城區和鎮區住宅小區,具體分兩類同時進行治理:
(一)規劃居住人數達到5000人及以上規模的大型城鎮小區。按照規劃居住人數達到5000人應配建一所6個班規模的幼兒園,規劃居住人數達到9000人應配建一所9個班規模的幼兒園,規劃居住人數達到12000人應配建一所12個班規模的幼兒園的標準進行排查治理。
(二)除去居住人數達到5000人及以上規模城鎮小區之外的其他城鎮居民住宅區域。在滿足城鎮幼兒園服務半徑要求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劃片,分成若干個區域,按照上述第(一)條標準測算應配建的幼兒園數量,合理布局,積極開展排查治理。
三、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我縣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的領導,縣政府決定成立縣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其組成人員名單如下:
組 長:陳海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陳積攀(縣政府辦研究室主任)
傅永東(縣教育局局長)
組 員: 朱燦輝(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覃海龍(縣發展改革委員會主任)
蔡奇志(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副局長)
韓珂定(縣財政局局長)
彭朱強(縣民政局局長)
梁 森(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教育局,具體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實我縣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和領導小組議定的事項,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辦公室主任由傅永東兼任,副主任由縣教育局副局長郭龍文兼任。領導小組成員因工作或職務變動不再擔任的,由繼任者接替,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在任務完成后自動撤消。
四、工作任務
(一)摸底排查。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教育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等部門要對我縣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排查,針對規劃、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況,列出清單(詳見附件1—5)、建立臺賬,并按照“一事一議”、“一園一案”,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按時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單位:縣教育局;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二)分類治理。
1.未規劃配建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
對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區未規劃配建幼兒園的,要充分整合利用現有資源補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解決配置公辦幼兒園或委托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若補建、改建、新建幼兒園選址不符合規劃,應依法調整規劃后落實建設用地??h教育局要在合理布局前提下,依照配建標準,負責提出已建成居住區配建幼兒園的學位及建設規模需求;縣發展改革委員會負責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項目按程序及時辦理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項目按相關規定及程序進行選址、辦理建設用地及相關規劃許可手續。(牽頭單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教育局;配合單位:縣發展改革委員會、縣財政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對在建(含已批復尚未開工)的居民住宅區達到配建標準但未規劃配建幼兒園的,要建立責任倒查機制,抓緊查找原因和問題,制定補救措施,從規劃、土地、建設等方面著手,明確配建幼兒園責任主體,責令限期整改,落實配建幼兒園標準。分期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幼兒園應當在首期項目中開發、建設并滿足使用條件。對在建規劃居住人數達不到5000人規模的或達不到1500戶規模的住宅小區,必須在周邊區域統籌安排配套幼兒園,具體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教育局以及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共同監管并協調落實。(牽頭單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教育局;責任單位:縣發展改革委員會、縣財政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2.規劃配建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園不足的。
對已規劃幼兒園但不能滿足居住區實際需要的,要通過依法調整規劃、擴增配建幼兒園規模予以解決;對歷史形成的一定區域內幼兒園短缺問題,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教育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等相關部門,負責做好選址、設計、施工管理工作,確保能夠在合適的地點建成規模適當、功能齊備、符合要求的幼兒園。(牽頭單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教育局;責任單位:縣發展改革委員會、縣財政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3.配建幼兒園已規劃但建設不到位的。
分期建設的商品住宅小區項目,按要求配套的幼兒園應當在首期項目中開發、建設并滿足使用條件。對有幼兒園完整配建規劃但未按要求開工建設或者未列入首期同步建設的,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要約談開發企業,責成其限期按標準完成配套建設;對縮減少建的,通過改擴建、補建等方式予以解決;對在幼兒園建設用地上進行其他項目建設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置。居住區配建幼兒園要與首期建設項目同步驗收,對未按要求同步驗收的,相關主管部門責成其盡快提請驗收,對存在問題的要盡快整改到位。對違反規劃和建設要求且不按時落實整改要求的開發企業,相關主管部門要將其錄入企業不良信用系統,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牽頭單位: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單位:縣發展改革委員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教育局)
4.配建幼兒園已經建成移交不到位的。
配套幼兒園已經建成,但未依有關法規、政策或合同約定移交縣教育局的,應限期完成移交,建設單位違規出租、出售并辦成高收費民辦幼兒園的,責成建設單位限期收回并移交,并辦理所占土地、園舍的移交及資產登記等移交手續;對閑置不用的,限期交付縣教育局并辦理移交手續;對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并辦理移交手續。(牽頭單位:縣教育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5、配建幼兒園使用不規范的。
配建幼兒園沒有依規辦成普惠性幼兒園的,縣教育局應當按規定收回辦成公辦幼兒園或者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對辦成公辦幼兒園的,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結合實際設置機構,在現有事業編制總量內合理配備編制,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縣教育局要做好對相關機構資質、管理能力、衛生安全及保教質量等方面的審核,明確補助標準,加強對普惠實效及辦園質量方面的動態監管。對沒有取得辦園許可和沒有進行法人登記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按相關規定及時辦理辦園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牽頭部門:縣教育局;責任單位: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縣財政局、縣民政局)
(三)監督檢查。
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適時對各相關責任部門的摸底排查、治理整改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并針對關鍵環節進行抽查,對落實不力、整改不到位的部門及其負責人進行約談和通報,對瀆職失職的行為追究責任。
五、工作要求
(一)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我縣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是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也是解決人民群眾對教育期盼的實際行動,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要以切實滿足人民群眾就近入園需求為目標,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扎實完成治理工作。
(二)明確各部門治理責任。按照我縣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各個環節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項工作的主要責任部門及配合部門,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協調,建立聯審聯管機制,切實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1.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要按程序做好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涉及的機構編制工作,根據辦園性質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2.縣發展改革委員會要參與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項目的規劃布局,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項目按程序及時辦理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
3.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根據國家和地方配建標準,統籌規劃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將小區配套幼兒園必要建設用地及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相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4.縣財政局要根據各項工作實際需要做好資金的保障工作。
5.縣教育局要參與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驗收、移交等工作。
6.縣民政局要根據辦園性質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7.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要加強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筑設計、施工、驗收、移交的監管。
(三)加大常態監管力度。各相關部門要加強社會監督,及時向社會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結果。暢通群眾反映意見渠道,設立并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建立部門工作聯動、形勢研判和應急反應機制,妥善處理突發事件,堅決維護社會穩定。對在治理工作中發現的造成學前教育資源嚴重流失等失職瀆職行為和違法違紀案件,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要及時總結治理情況,制定完善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形成規范管理的長效機制。
(四)明確工作完成時限。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并立即啟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明確治理步驟,細化工作分工,壓實部門責任,完善治理舉措,確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2019年7月15日前,完成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摸底排查并上報排查情況匯總表(詳見附件1—5);2019年7月底前,完成已經建成、需要辦理移交手續的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2019年9月底前,完成需要回收、置換、購置的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配套幼兒園的相關建設規劃,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幼兒園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移交。
附件:1.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城鎮小區配建幼兒園無規劃情況匯總表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填報)
2.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城鎮小區配建幼兒園規劃不足情況匯總表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填報)
3.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城鎮小區配建幼兒園建設不到位情況匯總表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填報)
4.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城鎮小區配建幼兒園移交不到位情況匯總表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填報)
5.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城鎮小區配建幼兒園使用不規范情況匯總表
(縣教育局牽頭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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