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11/11
答:【政策依據】
1.《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提出,建立以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為基礎,以地方性法規和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為重要組成的自由貿易港法治體系,營造國際一流的自由貿易港法治環境。制定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自由貿易港各項制度安排,為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原則性、基礎性的法治保障。
2.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
港法》(以下稱自貿港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自貿港法明確,國家在海南島全島設立海南自由貿易港,分步驟、分階段建立自由貿易港政策和制度體系,實現貿易、 投資、跨境資金流動、人員進出、運輸來往自由便利和數據
安全有序流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自貿港
法。自貿港法分為8章,包括總則、貿易自由便利、投資自由便利、財政稅收制度等,共57條,主要有六方面核心內容。
1.關于管理權限和授權立法:
①明確國家建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領導機制。該法第6條明確,國家建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領導機制,統籌協調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項。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商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指導推動相關工作。同時,國家建立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創新監管模式。
②賦予更大改革自主權。該法第7條首次明確海南省依法行使改革自主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根據自由貿易港建設實際需要,依法授權或委托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行使相關權限。這是系統性的放權授權制度安排,極大拓展了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改革空間。
③賦予特別立法權。授權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法,結合實際需要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涉及法律保留事項或依法應當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事項的,分別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批準后生效。
2.關于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
①貨物貿易,確立“一線放開、二線管住”的貨物貿易監管模式,對其他國家和地區進出海南自由貿易港的貨物、 物品實行清單管理,清單外的貨物、物品自由進出;由海南進入內地的貨物,原則上按進口規定辦理手續,行郵物品按規定進行監管,運輸工具簡化進口管理;貨物、物品及運輸工具由內地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按國內流通管理。
②服務貿易,規定對于負面清單以外的跨境服務貿易,按照內外一致的原則管理,并實施相配套的資金支付和轉移制度。
③投資準入和市場準入,規定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適用放寬市場準入特別清單,推進準入承諾即入制。
3.關于稅收制度:
①簡稅制,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逐步簡化稅制。
②規定全島封關運作、簡并稅制前,對部分商品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全島封關運作、簡并稅制后,對進口征稅商品目錄以外的商品免征進口關稅。
③貨物、物品進出“二線”的稅收管理,規定貨物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原則上按照進口貨物征稅;物品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以及貨物、物品由內地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稅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制定。
④低稅率,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實行所得稅優惠。
4.關于生態環境保護:
①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規定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②生態空間管控,規定推進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設,實行差別化的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嚴格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③生態風險防控,規定實行嚴格的進出境環境安全準入管理制度,提升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能力。
5.關于產業發展、人才支撐和綜合措施:
①明確國家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開放型生態型服務型產業體系,發展旅游業、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等實體經濟,實行高度自由便利的運輸政策等。
②規定建立市場導向的人才引進、認定和使用機制,在出境入境管理、停居留政策、外國人工作許可等方面實行更加開放的政策。
③授權海南省人民政府審批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和土地征收事項,按規定對土地布局調整進行審批。
④創新閑置土地懲罰機制,并提出建立集約節約用地、存量建設用地盤活處置等制度。
⑤規定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分階段開放資本項目,推動跨境貿易結算便利化,允許經批準的金融機構經營離岸金融業務。
⑥規定建立風險預警和防控體系,防范、化解貿易、投資等方面重大風險。
6.關于過渡性措施:自貿港法立足于滿足全島封關運作、簡并稅制后的立法需求,對主要的制度措施進行規定。對全島封關運作、簡并稅制前的過渡性措施,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海南省可以根據本法規定的原則,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具體辦法。